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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作家協會章程
更新時間:2020-01-03 來源:廣東文壇
(廣東省作家協會第九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9年8月8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廣東省作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接受中國作家協會指導的全省作家自愿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文學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廣東省作家協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與時代同步伐,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精品奉獻人民,堅持以明德引領風尚,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尊重文學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全省作家,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為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努力奮斗。
第三條 ?廣東省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第四條 ?廣東省作家協會貫徹全心全意為作家服務的宗旨,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的職責。
第五條 ?廣東省作家協會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堅持黨對文學工作、作協工作的統一領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與時俱進,改革創新,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組織作家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文化自信,不斷提高文學隊伍的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文學藝術學養。
第七條 ?堅持文學創作的正確方向,尊重和遵循文學創作規律,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推動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充分發展,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學傳統,學習和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多出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的優秀作品,豐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條 ?加強文學理論建設和文學評論工作。把好文藝批評方向盤,運用歷史的、人民的、藝術的、美學的觀點評判和鑒賞作品,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和學派的自由討論,提倡講真話、講道理,營造開展文學批評的良好氛圍,開展實事求是、健康的文學評論,切實加強對創作思想的引導。
第九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引導廣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增強腳力、眼力、腦力、筆力,努力反映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反映人民群眾建設新生活的偉大實踐,弘揚中國精神、傳播中國價值、凝聚中國力量。
第十條 ?發現和培養文學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的新生力量,關心青年文學人才的成長,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文學隊伍。
第十一條 ?大力培養少數民族作家,尊重少數民族文學傳統和特色,尊重少數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創作與翻譯,加強各民族之間的文學交流,促進少數民族文學繁榮發展。
第十二條 ?努力辦好本會所屬的報紙、雜志和網站。堅持正確導向,不斷提高質量,努力實現思想性和藝術性的統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十三條 ?加強與各市作家協會、各行業作協分會等組織的聯系,通過各種方式密切與廣大會員的溝通和聯系,使廣東省作家協會真正成為全省文學工作者之家。
第十四條 ?加強同全國各地區、各民族作家的聯系、交流和友誼。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祖國統一,增進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作家及海外華人作家的聯系、交流和友誼。堅持新發展理念,充分認識和利用“一國兩制”制度優勢、港澳獨特優勢和廣東改革開放先行先試優勢,解放思想、大膽探索,堅定文化自信,推動粵港澳文學界融合創新,建立先進的文學合作機制,探索超越常規的發展路徑,創造富于灣區特色的文學瑰寶,營造團結、和諧的文學生態,努力把粵港澳大灣區文學建設成為國際文學版圖中璀璨奪目的區域板塊,締造世界級城市群文學發展的“灣區典范”。
第十五條 ?推進中外文學交流,參加國際文學活動,增進同各國作家的聯系、交流和友誼,維護世界和平,促進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十六條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加強協會管理,倡導會員自律,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的文學活動的自由。
第十七條 ?組織參加全國性文學評獎和組織開展全省性文學評獎活動。對優秀的創作成果和文學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文學創作職稱評審工作,積極發揮職稱評審在文學人才工作中的評價和激勵作用。
第十九條 ?加強為會員服務的工作,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與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和其他文學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積極幫助會員解決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的困難。
第三章 ?會員
第二十條 ?廣東省作家協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凡贊成廣東省作家協會章程,在廣東省居住、學習或工作,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和影響的文學作品、文學評論、翻譯作品者,或從事文學編輯、理論研究、教學、文學組織工作有相當成績者,由本人申請,經兩名廣東省作家協會個人會員介紹,報廣東省作家協會主席團審議批準,即為廣東省作家協會個人會員。
第二十二條 ?個人會員不允許同時擁有兩個(含兩個)以上的省級作家協會會籍。凡外省、直轄市、自治區作家協會會員遷來我省者,辦理轉會手續后即為廣東省作家協會個人會員;凡廣東省作家協會會員調離我省至外省、直轄市、自治區者,廣東省作家協會負責將其會籍介紹給該省、直轄市、自治區作家協會。
第二十三條 ?凡贊成廣東省作家協會章程,并有相當數量本會會員和健全的創作辦事機構的市作家協會和全省性的行業作協等,向廣東省作家協會提出申請,經主席團審議批準,即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廣東省作家協會決議,積極參加廣東省作家協會各項活動,接受廣東省作家協會委托的工作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廣東省作家協會工作及領導人的建議、批評、監督權及享用相關設施等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二十五條 ?團體會員接受廣東省作家協會的委托,負責代為聯系廣東省作家協會在該地、該行業的個人會員。
第二十六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嚴重違法嚴重違紀行為、觸犯刑律,即暫停其會員資格,經廣東省作家協會主席團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二十七條 ?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廣東省作家協會予以保護,廣東省作家協會有責任提供法律咨詢、協調糾紛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組織
第二十八條 ?廣東省作家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廣東省作家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三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中各團體會員參加理事會的理事實行團體理事制。團體理事由團體會員從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選,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團體理事如因工作變更等原因出現缺額時,由該團體會員另行推舉,報主席團審議通過。
理事會由主席團不定期召集會議。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時,主席團必須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 ?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團選舉產生。主席團由主席1人,副主席、主席團成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會議可決定增補主席團成員。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專職副主席召集。主席團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主席團根據需要以及有關規定設立相應的若干由作家、評論家、翻譯家、文學組織工作者等組成的專門委員會。?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廣東省作家協會經費來源:一、財政撥款;二、社會資助;三、其他合法收入。廣東省作家協會鼓勵和爭取多方吸納社會資金,為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服務。
第三十四條 ?廣東省作家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廣東省作家協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資產隸屬關系不得任意改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廣東省作家協會的英文全稱為: GUANG DONG PROVINCIAL WRITERS’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GDWA。
廣東省作家協會會址設在廣州市。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于廣東省作家協會主席團。